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 發(fā)布單位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暫無 |
|---|---|---|---|
| 發(fā)布日期 | 2010-07-28 | 生效日期 | 暫無 |
| 有效性狀態(tài)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備注 | 暫無 | ||
為進一步規(guī)范商標審查標準,做好商標審理工作,服務企業(yè),促進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根據商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研究,現(xiàn)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的審查標準明確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據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應當依照《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具體為:
一、《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國”字樣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二、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yè)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三、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
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qū)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對于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標局審查業(yè)務工作會議、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在商標注冊申請程序過程中,商標申請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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